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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职场诚信信息是不是个人隐私?
作者: 来源:个人诚信网 日期:2014/11/6 17:58:37 人气:

    “个人隐私”按照通常的法理来解释的话,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。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、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、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。

    1、隐私的主体是自然人。隐私源于人的羞耻感,故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享有隐私的主体。

    2、隐私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个人事务、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。个人事务,是相对于公共事物、群体事务、单位事务而言的,是以具体的、有形的形式表现于外界的隐私,且以特定个人为活动的主体,如朋友往来、夫妻生活、婚外性行为等。个人信息系指特定个人不愿公开的情报、资料、数据等,是抽象的、无形的隐私。个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密范围,如身体的隐蔽部位、日记内容、通信秘密等。隐私的客体是隐私中的“私”的具体表现。

    3、隐私的内容即客观方面是指特定个人对其事务、信息或领域秘而不宣、不愿他人探知或干涉的事实或行为。

    上述的法理解释中关键的是自然人的“个人事物”和“公共事物”“公共利益”的区别。也就是说个人隐私保护的范围是在“于公共事物、群体事务、单位事务”所涉及的“公共利益”之外的范畴。

    根据2013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最新的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中第十四条的规定: “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、基因、指纹、血型、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。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、存款、有价证券、商业保险、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。但是,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,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。“

    也就是说:取得其书面同意后,个人的收入、存款、有价证券、商业保险、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和犯罪记录、家庭住址、私人活动等,也是可以采集的,但“个人的宗教信仰、基因、指纹、血型、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”是不得采集的。

   《征信业管理条例》第十三条的还规定:企业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,不作为个人信息。也就是说,个人在职场的信息因为是属于“公共事物、群体事务、单位事务”的范畴,所以,个人职场的诚信信息(或称为“个人职场诚信档案”)不是个人隐私保护的范畴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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